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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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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乡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法院:不具备主体资格,无效
承办律师: 曹广律师 汪顺律师(实习) 已被浏览594次更新时间:2022-10-25

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不免出现拆迁补偿矛盾纠纷,遇到这种问题,怎么解决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法定期间内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如果就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乡镇政府作出该决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该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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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22)豫0223行初44号

案由: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

诉求:撤销《某乡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汪顺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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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先生是河南省某村的村民,因“工矿仓储项目”的需要,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始终未能和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2022年6月,沈先生收到了乡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沈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存在多项实体及程序违法问题,严重违反了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征收原则,侵害了沈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乡政府不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资格。被告作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某乡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某乡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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