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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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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房屋被强拆后报警,公安机关称无权管辖,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潘金忠律师​ 龚鹏菲律师 已被浏览680次更新时间:2022-11-13

 【案情简介】



 林女士在福建厦门某村有房屋,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2021年2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因林女士对征收程序及补偿存在异议,未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问题协商一致,故暂未签订任何房屋补偿协议。

 

2021年8月,城管部门对林女士下发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律师指导林女士提起复议,依法撤销了该决定书。但2021年11月,城管部门再次向林女士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林女士再次根据律师指导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1月,在针对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过程中,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林女士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被拆除后,林女士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经调查询问,答复林女士房屋被拆除系政府行为,公安机关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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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应当为街道办或城管局,因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且强拆前已进行违建认定,故根据现有证据,应将两部门共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目前房屋征收补偿尚未完成,区城市管理局不具备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资格,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亦无法律依据。其未经合法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林女士房屋的行为,严重损害林女士的合法权益。

 

对此,林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闽0212行初17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

诉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潘金忠律师 龚鹏菲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经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被告在就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已经行政复议程序确认为违法,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依据,故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拆除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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