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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管委会强制清除居民地上附着物,法院判决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524次更新时间:2023-02-08

【案情简介】

 

茹先生是临汾市某区的居民,在该社区承包土地1.4亩。

 

2013年11月,管委会就案涉土地发布了征收公告,同日,规资局开发区分局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茹先生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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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管委会组织人员对茹先生案涉承包地及地上农作物等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除,茹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管委会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后,管委会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晋10行终180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某

原审被告: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居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下称规资局开发区分局)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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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依据行为发生时有效的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上诉人管委会对被上诉人茹某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系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且该事实行为已实施完毕。在被上诉人未自行清除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上诉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清除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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