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先生等9人是雅安市名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因其房屋位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X区2016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征收范围内,在郑先生等人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自然资源规划局和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7月对他们作出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决定书。
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后,交由苗露宁、李丹阳二位律师承办。律师认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街道办事处作出补偿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且其中存在多处违法。为维护郑先生等人合法权益,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川1802行初12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先生、陶女士等9人
被告:雅安市某自然资源规划局、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苗露宁律师、李丹阳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自规局以及街道办是否具有作出案涉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依照上述规定,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案中,该区自规局作为案涉土地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作为征地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并不具有作出征地搬迁安置决定的职责,因此,案涉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雅安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7月12日针对郑某等户作出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雅安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