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人是保定市某村的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21年,镇政府、区国土局、执法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以及农业农村局等六机关对张先生等人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张先生等人在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一周之后,张先生等人房屋被上述六机关联合拆除。
张先生等人委托盛廷律师之后,本案交由常茂生律师、陈杰律师(实习)承办。一审法院认定六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镇政府提起上诉。
律师认为:在强拆行为实施之前,并没有合法有效的违建认定文书,并且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不符合法定程序。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冀06行终542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等三人
原审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陈杰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及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违法建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行使。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六十八条虽以立法形式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具有强拆权,但拆除违法建筑,亦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而一般性要求。
本案中,上诉人及五原审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拆除案涉建筑物前,已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公告,告知被上诉人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因此,该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该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