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先生是四川省雅安市某村村民,他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在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自规局以及街道办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来又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D级危房不能安全使用,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强制拆除了郑先生房屋。
二位律师认为,区自规局、街道办在组织人员强拆其房屋及附属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拆除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涉嫌滥用职权,遂提起诉讼维护郑先生合法权益。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川1802行初13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先生
被告:雅安市某自然资源规划局、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律师、李丹阳律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案涉房屋的拆除主体;
二、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郑某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安置范围之内,且已于2022年8月30日被强制拆除的事实。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虽否认案涉的强制拆除行为系其实施,但在案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等文件均可以认定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参与案涉征地搬迁工作。
郑某以上述文书落款单位作为被告提起案涉诉讼时,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否认其系实施单位时,其应当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参与案涉拆除行为,故本院依据在案证据推定,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法律并未授予,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如其所说的因案涉房屋系危房影响居住需要拆除,那么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仍应当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
同时,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未举示证据证明其给予郑某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故,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鉴于被诉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且已实施完毕,故依法确认为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某区自规局、某某街道办未依照法定程序拆除郑某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雅安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雅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郑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