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备,是指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及拆迁、土地收购等方式,对零散用地进行整合,并进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开发。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是深圳现行存量土地开发的三大主要方式。
当企业土地厂房被纳入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如补偿无法协商一致,企业需要防范厂房建筑被认定为违建。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提起法律程序撤销认定违建的行政文书,拖得越久对企业风险越大。
【案情简介】
2006年,戴先生收购一家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约1.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1999年以前建成的厂房、宿舍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后戴先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合作(有偿)使用合同书》,以有偿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2021年9月起,陆续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工作人员找到戴先生,称上述土地及房屋已纳入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但戴先生与相关人员经多次商谈尚未达成补偿协议。
2021年12月,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戴先生的厂房未经批准建设,要求戴先生收到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将予以拆除。
戴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此案交由潘金忠、龚鹏菲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承办律师认为,街道办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及调查,也未保障戴先生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程序不合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执法目的不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
在承办律师提起诉讼后,街道办自行纠错,撤销了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戴先生未同意撤销起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粤0308行初175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先生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潘金忠 龚鹏菲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有权对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写明园区内共有几处、何种结构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中“戴某某”的签名不予认可,经查上述签名为管理园区的联兴公司管理人员代签,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上述文书。
故被告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纠错,撤销了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而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故本院依法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6日对原告戴某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