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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判决没有指令行政赔偿方案和赔偿金额政府能拒绝赔偿吗?法院判了
承办律师: 宁志武 已被浏览472次更新时间:2023-04-16
关键词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江西省丰城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其房屋一楼是商铺,二楼用于经营宾馆。


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李先生诉至中院,法院与2019年4月责令丰城市人民政府三个月内对李先生进行行政赔偿,但市人民政府却以判决未指定赔偿方案、赔偿金额为由,拒绝对李先生进行赔付。一直拖到2020年10月,市人民政府才向李先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对于该《行政赔偿决定书》,李先生不服,再次提起诉讼,并要求撤销该赔偿决定,在双方和解期间,最终明确赔偿方式为进行产权调换并赔偿装修费、物品损失、停业补偿等相关损失费用。


该案由盛廷律所宁志武律师代理,宁律师代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市政府提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合法性和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质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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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22)赣09行赔初10号

案由: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丰城市人民政府

诉求:

1、判令撤销丰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

2、判令丰城市人民政府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赔偿,并赔偿原告房屋产权调换补差、装修费及物品损失、停业补偿、延付利息、违约金等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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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丰城市人民政府因房屋征收对原告位于丰城市某处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丰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丰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原告李某房屋、门面进行产权调换,差价按照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结算;

三、被告丰城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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