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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面临征收,唯一住宅被强制拆除?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钟常鸣 已被浏览699次更新时间:2023-05-30

【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永登县某镇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该住宅为张女士的唯一住宅。


2021年11月,张女士接到镇政府的通知,告知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张女士没有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因此,张女士至今也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并且未领取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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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张女士的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张女士的代理律师钟常鸣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到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甘0102行初133号

案由: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永登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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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等,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经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径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张某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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