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女士户在浙江丽水市某村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水库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前述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由于房屋评估价格极低,林女士未签订协议。2022 年 8 月,庆元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限林女士一户搬迁,腾空库区内的房屋,同时列出对于林女士户的安置补偿,然而只给林女士一家提供公寓安置房一种选择方式。
林女士不服,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交由赵传学、常晓慧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二位律师分析认为,从该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具体内容来看,无法判断应当腾空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从列出的安置补偿项目来看,未包含林女士户国有土地上房屋部分的安置补偿,并且所列补偿项目不明确,无法核算出具体的补偿内容。
补偿安置决定书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安置补偿内容不明确且有遗漏,未明确应当腾空房屋的具体范围,不具备可执行性,依法应予撤销。
二位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浙 11 行初 35 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女士
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 常晓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林某丈夫已故,原告林某夫妻俩所有的集体土地性质及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多处房屋存在继承析产问题,在原告林某与其两个儿子的继承份额未被依法确定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的基础存在不确定性。
被诉《补偿安置决定》径直决定原告林某户采用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选择公寓房以及房屋等实物补偿、补助奖励等,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问题。
被诉《补偿安置决定》未明确责令原告林某户搬迁的房屋坐落,未明确原告林某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面积、土地性质等内容,以及基于房屋面积、性质等产生的房屋重置价、未产权调换房屋、宅基等补偿款、补助奖励等确定的依据。
据此,原告林某提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应予撤销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和补偿安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