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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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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吉林长春村民收到不合理房屋补偿决定书,盛廷律师成功将其撤销
承办律师: 钟常鸣 翟祎 已被浏览602次更新时间:2023-07-10

【案情简介】


田女士是长春市二道区某屯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承包地和果树。因道路建设需要,田女士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22年8月,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并向田女士送达了《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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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该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文件,田女士未曾见过,也未收到过任何评估文件。田女士不服,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交由钟常鸣翟祎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承办律师认为,此次征收程序存在不合法之处,对田女士的房屋没有做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的作出从实体到程序均存在违法,而且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犯了田女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案情信息】


案号:(2022)吉01行初287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二道区人民政府

原告:田女士

诉求:撤销《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 翟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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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二道区政府选择评估机构程序违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等附属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有权人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本案中,被告二道区政府抽签选取吉林XX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时,并未组织所有权人到场参加选取程序,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故吉林xx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案涉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依据。

 

综上,案涉补偿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1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


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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