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代先生(化名)公司所在的土地被纳入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在补偿无法协商一致时,他收到了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其厂房未经批准建设,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将予以拆除。
代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此案交由潘金忠、龚鹏菲二位律师主要承办。在承办律师提起诉讼后,街道办自行纠错,撤销了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代先生未同意撤诉,法院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街道办不服原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驳回代先生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粤 03 行终 2034 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代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化名)
【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代某某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为由通知其限期自行拆除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未认定事实不清、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因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已自行纠错,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原审法院依法无需再判决撤销该通知,在代某某不撤诉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依法仍需对限期拆除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其判决确认该通知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提出原审法院判决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已超出审理范畴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胜诉判决】
综上,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