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胜诉案例 | 镇政府和村委会联手清除村民合法土地?诉至法院,判决:损害土地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王春生 张洪涛 已被浏览366次更新时间:2023-09-04
关键词

【案情简介】

 

顾先生是苏州市虎丘区某村村民,在村内农场承包耕地面积约为2亩,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为30年。


2021年,在镇政府与顾先生所在村的村委会配合下,将其承包耕地用推土机予以强制清除,同时破坏了地上农作物及树木,并在耕地上堆放了约1.5米高的土方,导致顾先生无法继续耕种土地。


摄图网_320874304_远东农村土地村庄喷泉爬坡房屋(企业商用).jpg


顾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镇政府非法抢占土地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无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于是,顾先生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苏0505行初11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

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第三人:苏州市虎丘区某镇村民委员会

诉求:判决被告的强制占地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洪涛律师 王春生律师(实习)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法院观点】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原告顾某1998年就涉案土地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承包人对本证所列土地享有30年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被告某镇政府委托的相关市政服务公司对该承包土地进行了平整损害,侵犯了原告顾某户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某镇政府承担。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顾某承包土地强制平整损害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书11.png


评论胜诉案例 | 镇政府和村委会联手清除村民合法土地?诉至法院,判决:损害土地行为违法!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