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先生是茂名市某街道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宅基地面积约为130平米,房屋6层总计约900平米。该房屋一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居住,另一部分则用于生产经营,并办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019年4月,区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杨先生的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因为补偿不合理,杨先生至今未与征收单位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之后,区政府对杨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中补偿标准不仅过低,严重影响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生活水平,还没有考虑到杨先生该房屋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性质。对此,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标准难以达成一致,这时候,征收方往往会通过下发《补偿决定书》的方式,来下“最后通牒”。
尽管如此,基于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征收方也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被征收人依然可以通过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方式向法院起诉撤销。
最终,法院基于对《补偿决定书》合法性的审查,判决撤销了该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3)粤09行初12号
案由: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撤销《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凤长俊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茂南区政府仅完成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系列前期公告,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至诉讼期间,广东省人民政府尚未对茂南区政府的征地申请作出批复。茂南区政府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未作出相关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径直向本案原告杨某作出补偿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对杨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