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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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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腾退商铺五年后,县政府仍态度强硬“一分都不赔”,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承办律师: 钟常鸣 翟祎 已被浏览353次更新时间:2023-10-09

【案情简介】

 

赵女士是山西省吕梁市某县市场商户,其商铺面积共计40平方米。该商铺在1993年由县政府和商户共同集资建造,赵女士当时已经取得《房屋使用证》,使用权到2043年。


2017年,县政府发布《关于某县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赵女士商铺所在市场处于征收范围内。同年7月,县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要求赵女士等人腾退,但至今,赵女士仍未获得补偿。


安置房.png


针对上述情况,赵女士在2022年12月曾向县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但县政府却始终未予答复。


为此,赵女士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晋07行初61号

案由:不履行补偿职责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不答复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翟祎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法院观点】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商铺,原告参与集资建设且实际占有使用,拥有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且均在协议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在政府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独立补偿利益。


同时被告陈述,对同一情况未诉讼的相关商铺,被告已经与其已达成补偿协议,同时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中对相关标准均有规定,故被告关于涉案房屋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给被答辩人拆迁补偿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对原告负有相应的补偿职责,被告认可收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陈述正在研判处理。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鉴于本案补偿事宜尚需被告进行核实和裁量,故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履行相应的补偿职责。


综上,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本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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