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 养殖场取水设施“违法”,可以强制拆除?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长乐某水产养殖场主要经营牛蛙养殖,因其所在村存在征收拆迁,就安置补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3年6月,镇政府和水利局组织强制拆除了养殖场的供水设施。
拆除期间,养殖场经营者进行了报警处理,在出警记录中表明系水利局执法,且现场供水水管被水利局工作人员拆除,此外,养殖场的经营者还有相关证据证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参与了此次拆除。
对此,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水利局在庭审中辩称,因养殖场存在违法取水设施,并以此为由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闽0103行初210号
案由:强制拆除设施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乐湖南某水产养殖场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某镇人民政府、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
诉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供水水管设施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崔馨元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长乐水利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规定的程序,对原告养殖场内的取水设施进行拆除,故被告实施的被诉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对原告养殖场内取水设施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