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 信息公开不予答复?律师协助委托人拿到责令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答复
承办律师:
张云龙
已被浏览487次更新时间:2023-11-07
【案情简介】
赵某等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依法公开其宅基地所在地涉及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开等。
镇政府在签收申请表后,对该申请迟迟未予答复,之后,赵某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镇政府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该复议申请县政府至今未予答复。
对此,赵某等三人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4行初156号
案由: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等3人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判决被告邯郸市某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云龙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内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三原告向某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人民政府亦认可收到三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行为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赵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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