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女士在长沙市某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系其丈夫继承自其父亲的祖宅。
2023年,该祖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偏低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4月,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彭女士一家做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他们的祖宅,导致彭女士一家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
对此,彭女士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未依法定程序、未对被征收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做出强拆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湘01行初227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被告: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长沙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薛晓杰律师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二、确认被告长沙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彭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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