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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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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因不同意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直接作出征收决定,法院:超越法定职权,违法!
承办律师: 李金玉 宁志武 已被浏览318次更新时间:2023-11-23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陕西省铜川市某村的村民,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家庭经营承包的耕地及合法的宅基地房屋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之后,县政府向王先生作出了《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中都明确了被拆迁人在拆迁的过程当中享有两种以上的安置方式的,而且各安置方式应当是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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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本案中,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直接规定了一种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王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损害了原告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也严重低于原告房屋的真实市价。


对此,王先生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陕02行初13号

案由:确认房屋征收或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案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决定》

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李金玉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以上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需先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县政府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认可涉及房屋补偿的被征收户已与某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案涉征收土地已无法恢复反悔,撤销案涉行政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某县政府所作征收决定超越职权、缺乏法律依据,应确认违法。因案涉征收决定不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故不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某南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决定》违法。


判决书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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