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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合法建筑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承办律师: 路梦瑶 李玥欣 已被浏览547次更新时间:2023-11-26

【案情简介】

 

1995年,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委会与张女士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村里非耕地租赁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限为40年。在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在合同期满后,张女士有权将自己所建的建筑物拆掉,或者按照当时价格的50%归还给张女士。之后,张女士支付了租金,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

此后,张女士在承包地上建设了房屋,先后用于居住和出租经营。


2020年,因建设用地承包合同不能超过20年,村合作社又与张女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租赁期限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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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张女士的土地还在租赁期内,镇政府就向张女士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张女士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


对此,张女士不服,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京0113行初354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路梦瑶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某镇政府向张某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张某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符,属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判决书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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