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委会与张女士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村里非耕地租赁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限40年。2020年,村合作社又与张女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租赁期限进行了变更。
2023年5月,镇政府先后向张女士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张女士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所属建筑为违法建设,并责令张女士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原地貌,逾期将依法组织拆除,对此,张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京0113行初355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路梦瑶律师
【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本案中,比照正当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和要求,某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应当履行现场检查,勘验、调查等程序。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应当依法向原告送达。
从镇政府提交的现场勘验笔录来看,并无涉案建筑物的层数、长宽数据等具体信息且无涉案建筑物的测绘成果图或平面图,无法完全反映某镇政府对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全部过程以及涉案建筑物的真实情况。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镇政府在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完全、正当履行了现场勘验、调查等基本程序,属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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