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先生是公主岭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在承包地上栽有6万余棵树。2022年5月18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向董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并在十余天后强制清除董先生的树木。董先生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5日法院作出了撤销被告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判决书。
9月19日。公主岭市政府通过会议决定按照法院判决要求,撤销行政决定,结合司法程序对董先生的树木重新组织评估。但并未就因实施强拆对董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决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也未明确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对此,董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和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吉 01行初53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清除原告地上树木及土地的事实行政行为违法、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已被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撤销,被告于2022年6月2日对原告地上树木组织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不具有实施依据,且在强制清除前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鉴于案涉地上树木已被强制清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被告组织实施的案涉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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