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先生是莒南县某村村民,1998年在兴办乡镇企业的浪潮下,经村委会同意,在村集体工业土地兴建厂房,开始经营。
2009年,吴先生正式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业划拨)、房屋所有权证,并一直持续经营。
2022年4月份开始,镇政府开始征收土地及厂房,但吴先生一直未看到任何合法征收文件,也未能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2023年5月21日上午6点多,镇政府组织60多人将吴先生厂房强制拆除,并将地上部分及物品就地挖坑掩埋。
吴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此案交由付顺托、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承办律师认为,征收工作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范进行,在未能达成协议、未取得法院非诉准予执行裁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强制执行权。征收方强制拆除吴先生厂房,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亦违反了土地征收等强制性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1321行初100号
法院: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莒南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 卢春燕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本案中,案涉厂房在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坪上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了前期地上附着物调查摸底工作,出现在强拆当天现场,并委托莒南县公证处对搬迁物品过程进行公证,可以认定被告参与了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被告某镇政府辩称系协商一致实施的拆迁,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未依法定程序对案涉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莒南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1日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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