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曹县某村村民,其父亲在本村拥有住宅一处,自1990年曹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普查登记以来,王先生一家一直居住至今。
因家庭人口数增加,老房难以满足居住需求,在村内也没有其他住宅。2020年,王先生一家将老房拆除,在原址进行翻建。
2022年,曹县农业农村局向王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新建房屋。
王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此案交由赵丽雅、李金玉二位律师主要承办。律师认为,曹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王先生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故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1721行初26号
法院: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先生
被告:曹县农业农村局
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 李金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在调查前未履行立案程序;原告王某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被告未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即作出涉案处罚决定;涉案处罚调查结果未经机关负责人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在无任何证明的情况下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案外人进行送达,未向当事人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一名工作人员进行送达。
被告以上行为均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原告占用的涉案土地面积经被告委托进行了两次勘测定界,且两次勘测结果不同;原告是2020年建设的涉案房屋,被告却依据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的证明,且被告对此未作出合理说明;另原告在行政处罚阶段主张其系在老院的基础上翻建的涉案房屋,被告亦未对此进行复核。
被告以上行为,系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辩称在听证时原告进行了陈述、申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案举行了听证。
【胜诉判决】
综上,被告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曹农行处字[2022]第202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告诉请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曹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曹农行处字[2022]第202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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