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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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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就要腾退房屋吗?法院:违法!撤销!
承办律师: 赵丽雅 路梦瑶 已被浏览402次更新时间:2023-12-20

【案情简介】

 

黄女士是河间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因为某高速公路建设,黄女士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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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与征收方补偿标准未能协商一致,黄女士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市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告知将对黄女士进行补偿,并要求黄女士三十日内腾退并交付土地、房屋。


对此,黄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9行初88号

案由: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河间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路梦瑶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征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没有影响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效力。但是,被告未举证证实其与原告就订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进行了协商,因协商未达成协议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告不能证明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前提条件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次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参照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等方式确定,被告未举证证实其系通过合法程序确定了评估机构。被告依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河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判决书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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