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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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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认为村民擅自建房违法占地就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法!
承办律师: 崔馨元 齐征征 已被浏览492次更新时间:2024-01-10
关键词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是行政决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机关应该也必须在制定决定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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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先生在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某村建设有合法房屋,2021年7月,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某镇人民政府在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对孙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给孙先生房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孙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某镇人民政府在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告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属于严重行政违法。


因此,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孙先生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606行初59号

案由:孙某诉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涿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 崔馨元(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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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诉讼标的系强制拆除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街道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案中,涿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孙某擅自占用某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涿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孙某所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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