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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信息公开答复说不在范围内,法庭上却说不属于自己的职责,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承办律师: 吴若南 边庭玮 已被浏览221次更新时间:2024-01-17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关注我们已久的粉丝肯定知道,律师经常会讲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可以说,信息公开往往是拆迁工作启动的第一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和律师不仅可以了解到征收拆迁项目的真实情况,对征收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信息公开也是公众了解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

但在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并非一帆风顺,当被申请人逾期不回复或者拒绝公开信息时,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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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黑龙江省某村的村民,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一直在本村案涉地块上进行耕种。


2023年2月,高先生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农业农村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土地权利人等相关信息,但农业农村局签收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


为此,高先生以农业农村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责令农业农村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同年七月,高先生才收到农业农村局作出的《答复书》,答复中称高先生的土地不在集体土地确认范围之内,无法对土地性质进行确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农业农村局对于上述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对此,高先生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书》并对高先生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黑0717行初35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伊春市某市农业农村局

诉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边庭玮律师 吴若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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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庭审中,被告称:“确认负责公开原告申请事项的行政机关是伊春市某市自然资源局。”因此,被告伊春市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伊春市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伊春市某市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高某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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