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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强制清除村民土地被法院判决违法,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承办律师: 边庭玮 已被浏览511次更新时间:2024-02-05
关键词

【案情简介】

 

阴先生是铜川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20年4月,经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复,阴先生所在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意将该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2022年4月,街道办组织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对阴先生承包地内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对此,阴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清除行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对此,街道办提起上诉。但最终,法院驳回了街道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陕02行终38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阴某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边庭玮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街道办对阴先生承包地实施的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是否合法。


某街道办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时没有通知被上诉人阴先生到场,没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催告阴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强制行为应由法定主体、经由法定程序、依据明确法律规定来作出。

本案中,某街道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上述行政强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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