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先生与王女士是北京顺义区某村的村民,2003年顺义区某村委会与朱先生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东废鱼池承包给朱先生使用,租赁期为30年,承包费是每年每亩120元,土地租赁费一次性交清。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后,朱先生和王女士在承包地上建设了535平米的房屋用于居住。
2023年6月,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将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而朱先生等2人主张房屋为合法建筑,并非违法建筑。
对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朱先生二人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3)京0113行初493号
案由:强制拆除决定案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等2人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民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并经催告程序监督当事人限期履行,在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虽然被告在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向二原告作出了要求其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通知书》,但被告在二原告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可以拨打上方联系电话010-60646818直接免费咨询,或者点击下方“免费咨询”一对一咨询。
--------《《《《点击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