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3人是呼和浩特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继承房屋,并对该继承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2023年3月31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称因某改造项目需要,对棚户区范围内的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李先生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李先生等人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未保障李先生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应予撤销。
对此,李先生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内01行初248号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等3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玥欣律师 代金鹏律师
【法院观点】
根据土地被批准实施征收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玉泉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