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秦皇岛市的合法长期承租人,房屋从2014年承租至今。承租房屋后,李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用于开办秦皇岛市幼儿园。承租期间,他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房屋的内外装修装饰、供水、下水、供暖、供电、消防管线及设备的新建,并对房屋主体设施进行了修建。李先生的幼儿园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在被征收拆迁前也一直在持续经营。
2021年1月,区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李先生承租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内。随后,秦皇岛市海港区房屋征收中心发布了通告,称区政府改造项目,需要对李先生房屋实施征收,之后,李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强制拆迁,屋内部分财产被破坏。
因为征收部门一直未和李先生达成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李先生于2021年6月向区政府通过履行征收房屋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但直到起诉前,区政府也未向李先生作出安置补偿。
李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职责。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3行初84号
案由: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诉求:被告限期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洪涛律师 吴若南律师
【法院观点】
本案案涉房屋被征收时,由秦皇岛某幼儿园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就该幼儿园因征收造成的损失补偿问题,无论是房屋承租人李某,还是幼儿园的经营者,均未与房屋所有权人区发改局有分配约定。因此,秦皇岛市某幼儿园具有获得因征收造成的损失补偿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告作为案涉房屋征收主体,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本案原告李某利用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合作经营幼儿园,在第三人与原告约定放弃补偿利益的情况下,被告负有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虽然被告与区发改局就补偿达成协议,区发改局事后又与原告就其经济损失达成协议,支付原告1X000元经营损失补偿,如果该经营损失补偿已经包括原告的全部停产停业损失,那么,虽然被告没有直接对原告进行补偿,但因原告已再无实际的补偿利益,故被告已没有再履行补偿职责的必要。对此,被告作为补偿主体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经获得了充分的补偿,构成行政不作为。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对原告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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