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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城中村改造房屋,县政府未组织听证会,落实专款专用,法院判决违法
承办律师: 边庭玮 已被浏览199次更新时间:2024-03-04

【案情简介】

 

许先生在山西临汾曲沃县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依法享有使用权及所有权,2023年2月,曲沃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曲沃县西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拆除范围的公告》,许先生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23年4月,曲沃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附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许先生认为,该征收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征收决定》。

 

对此,在律师的帮助下,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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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23)晋08行初104号

案由: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

诉求:

1、依法撤销被告《行政复议决定书》

2、依法撤销《曲沃县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边庭玮律师 张翼律师(实习)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决定权限、征收程序,法律适用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应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一个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处理,但基于行政效率和同区域同时期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对于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本案中,曲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既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包括集体土地,直接对案涉土地作出了征收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案涉征收决定中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本案中,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但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只是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布征求意见,并未将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程序不符合以上规定。

 

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问题,本案中,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曲沃县县财政局关于批复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不能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程序也不符合以上规定。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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