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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河北廊坊村民房屋遭强拆,申请复议却被拒绝?法院: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承办律师: 赵丽雅 已被浏览391次更新时间:2024-04-01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河北省廊坊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7月,某县某指挥部作出《京唐铁路占地住宅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确定了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王女士通过信息公开得知京唐高铁项目建设暂不具备合法性,其征收也不具备合法性。


2020年9月4日,王女士的房屋遭到某县某镇政府、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县公安局的非法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完全损毁。


王女士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王女士向被告申请了行政复议。


2020年10月,王女士收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王女士的复议,县政府不予受理。


王女士及代理律师认为,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违反《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查明案件情况,事实认定错误。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10行初182号
案由: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廊坊市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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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复核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提出;......。


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且原告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房屋拆除存在关联性。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告应予受理,被告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告应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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