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 达不成协议就在凌晨偷拆村民房屋?法院: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违法!
【案情简介】
卫女士是安徽省合肥市某村的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一处面积为118平米的砖混结构经营性住房。因为街道征收拆迁,卫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由于房屋的补偿问题,卫女士和街道办始终没有达成协议,在2023年7月某日的凌晨,街道办偷偷地对卫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卫女士认为,街道办在未经合法征收手续,未履行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也未告知其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前提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皖0111行初182号
案由:行政强制案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某
被告:合肥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崔馨元律师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实现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并且被告亦未在拆除前支付原告相应补偿款,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综上所述,被告安排某工作站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合肥市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卫某商住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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