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先生是陕西省西安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块基本农田。2023年3月,因为某县建设工程需要,水库管理公司在黄先生的合法承包地上违法施工。
为了核实征地信息,黄先生向县自规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告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黄先生随后又向自规局申请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收到申请书后,自规局作出答复称某水库管理公司未超出批准面积,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甚至国务院的审批,怎么区区一个水库管理公司就能占地,而自规局也与他们沆瀣一气,共同侵害农民权益?
对此,黄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撤销自规局作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的告知书,全面履行其查处职责,并对某水库管理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陕7102行初2855号
案由:行政处理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西安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
2、责令被告对西安某水库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予以立案查处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薛晓杰律师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案外人某水库管理公司临时用地的行为得到批准,但对于某水库管理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是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功能分区布局,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未进行调查,无证据证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中“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的情况。因此,该告知书存在证据不足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但被告已自行撤销了该告知书,被告在诉讼中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原告仍坚持起诉的,依法应当确认被告作出的《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违法。同时,被告应当对原告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七十四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黄某作出的《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原告黄某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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