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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件 | 申请信息公开,怎么差点触碰“国家秘密”?农民想了解村里征地怎么这么难
承办律师: 赵丽雅 已被浏览522次更新时间:2024-04-29
关键词 信息公开

申请信息公开是征收拆迁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式,但有时候也难免遇到政府的阻挠。比如县政府会企图用一句“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来规避责任,让想了解征地信息的王先生知难而退。


还好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这个案件不仅是王先生个人的胜利,也是所有追求政府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的人们的一次胜利。面对征收,公众有权知道那些影响他们生产、生活的决策背后的信息,而政府也有责任公开或提供这些信息,除非它们真的是国家秘密。

(图源网络侵删) f0337048d0d2a4747a77f97fd90a8e51.jpeg


【案情简介】

 

王先生本是辽宁沈阳某村的村民,因某供水工程的大型项目在其所在村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而王先生承包的山地恰好位于这个范围内。


随着征收项目的推进,王先生开始对征收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他想要了解关于土地征收的详细信息,包括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文件。为了获取这些信息,王先生曾向县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然而,县政府的回应却未能如王先生所期待的那般。由于县政府没有提供给他申请的任何信息,对此,王先生感到非常不满,他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之后,王先生向当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胜诉之后,县政府不服该判决,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在此过程中,赵丽雅律师指出县政府上诉时称“申请信息不存在”与之前给王先生的答复“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自相矛盾,明显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县政府应当向王先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庭审信息】

 

案号:(2023)辽01行终1010号

案由: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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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答复。针对被上诉人(王某)申请的沈阳某供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上诉人(县政府)应予以作出答复,原审法院判决内容并无不当。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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