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对补偿结果不满意怎么办?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从提供新建房屋安置补偿方式、搬迁过渡费无依据以及未送达第三方评估结果出发,认定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书》证据不足为由,最终撤销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介】
孟先生是呼和浩特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
2022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黄河滩区居民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称因黄河滩整治,需要对孟先生等人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
对补偿协议有异议,孟先生等人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便没有签署补偿协议。
2023年9月,孟先生等人收到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他们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帮助下,孟先生等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内01行初287-289号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刑晓进律师 胡甜甜律师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县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托县政府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滩区居民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某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意见》和第三方评估结果予以认定。
首先,《某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实施意见》载明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新建房屋安置方式进行,搬迁居民自愿选择搬迁方式,现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仅有一种货币补偿,被告主张因搬迁大部分居民均选择货币补偿,所以不进行新建房屋安置, 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搬迁过渡费现无任何证据依据。
最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评估机构如何确定,且评估结果未向被征收人送达,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综上,被告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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