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关联合强拆村民房屋后,张先生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却被告知不予受理。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河北省廊坊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7月,一则公告打破了张先生平静的生活,《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被张贴出来,张先生的房屋恰好位于征收范围内。随铁路建设的推进,张先生在律师帮助下通过信息公开发现,该建设项目并未获得合法审批,因此对其征收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然而,事态的发展出乎他的预料。2020年9月,他的房子被某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的联合强制拆除,房屋化为一片废墟。张先生认为这次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于是在同年10月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遗憾的是,张先生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县政府以“无法证实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受理他的复议申请。张先生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正义。他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赵丽雅律师主要承办。接案后,赵律师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张先生提交了包括房屋权属证明、分家协议、强拆前后照片、征收补偿方案等一系列证据,力图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自己享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缺乏合法性。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10行初179号
案由: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
1、依法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复核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内提出;......。
本案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且原告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房屋拆除存在关联性。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被告应予受理,被告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属使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告应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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