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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敢做不敢当?强拆村民房屋却不承认,三部门来回“踢皮球”,法院:管委会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蒙子艳 代金鹏 已被浏览359次更新时间:2024-05-15

强拆后想要起诉,却发现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适格被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诉讼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案件是否进入实体审理阶段。通常,适格被告是指那些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当然,如果被告不认为自己是适格的,需要由被告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摄图网_502719047_用推土机拆房(企业商用).jpg


【案情简介】

 

黄先生和女儿是河南省信阳市某区的居民,2019年2月,黄先生一家签订《分户协议》,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作出约定。


2021年5月,黄家所在村庄张贴了征收公告,黄先生父女二人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由于对补偿条件不满意,黄先生父女二人不愿签订协议。


2022年5月,在父女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黄文军和黄静认为这一行为违法,并向委托了律师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黄家展示了包括土地登记审批表、分家协议、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拆除前后的照片等一系列证据,力图证明他们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以及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而三被告先是相互推诿,都认为自己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因此不是适格被告。后来,被告又指出黄家的《分家协议》是伪造,目的是套取补偿款获得更多利益,作为已经出嫁的姑娘,黄女士不具有原告资格。


之后,三被告围绕原被告是否适格、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起诉期限等问题进行了争论,力图证明黄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面对被告的激烈辩论,蒙子艳律师和代金鹏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父女二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制拆除黄先生二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3)豫15行初59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行政争议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等2人

被告:信阳市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信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筹建处

诉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蒙子艳律师 代金鹏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一、关于黄女士原告资格问题

 

黄女士是原告黄先生的女儿,黄先生认可黄女士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因此,黄女士是适格原告。

 

二、关于被告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 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某区管理委员会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关于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

 

黄先生虽在《征收安置补贴结算单》中签字,但其并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亦未将其房屋交于某区进行拆除,某区强制拆除黄某案涉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信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原告黄某二人房屋行为违法。


判决书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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