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非法施工,村民要求查处自规局却无动于衷,村民当真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对公民的诉求给予及时和适当的回应。法律不仅赋予了公民权利,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面对不公正行为,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常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
常先生自己的宅基地被强制清理随后被非法强占,而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他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始在这片土地上施工。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先生决定采取行动。他首先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该公司施工项目的合法性。他很快收到了回复,回复中指出该公司只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其他必要手续。也就是说,该公司的施工行为是违法的。
于是,他于2023年4月22日向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该公司的非法施工行为。但之后,他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为此,常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确认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该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191行初56号
案由: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
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某公司
诉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施工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3、责令被告限期对非法占地施工一事履行查处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法院观点】
1、关于法定职责履行
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在本案中,被告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自规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原告先生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2. 关于履职申请的答复
原告常某提交的《非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应视为其向高新区自规局提出的履职申请。高新区自规局应对该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原告。
3. 关于答复对象
履职申请的答复对象应是申请人,即原告常某,而非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高新区自规局将核实情况报告仅上报至上级单位,而未直接告知原告,不能视为对原告履职申请的适当回复。
4. 关于行政不作为
被告高新区自规局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长某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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