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李某芳与李某忠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经营加油站。根据协议,李某芳一次性支付了五年的租金,共计30万元。
2020年,某国际机场的规划与发展使得这块土地被纳入了政府的征迁范围。导致李某芳的加油站无法持续经营。
根据李某二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如果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合同将解除,且出租方(李某忠)应全额退还余下的租金。
2020年12月,李某忠通过律师函告知李某芳,因征迁工作的开展,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应解除。李某芳在收到函件后,认为根据协议,他有权获得剩余租期的租金退还。但是,李某忠并不同意退还租金,他认为李某芳在合同解除后仍占用土地,并以此为由拒不退还租金。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承租人李某芳将出租人李某忠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退还他应得的租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忠先生应返还李某芳先生土地租赁费及相应的利息。对此,李某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李某忠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10民终8411号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芳
诉求:
1、依法撤销(2023)1023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律师
【法院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具体到本案,因北京某国际机场的征拆工作开展,李某忠所属的土地属征地范围,故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已不能继续履行,且双方所签订协议亦约定了解除条件,该解除条件已成就,依据协议约定应予以解除并退还余下租金。
并且因李某忠不予配合办理新证,李某芳经营的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已到期,客观上加油站已无法继续经营,如仍继续履行租金对李某芳明显不公平。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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