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先生父女是哈尔滨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20年8月27日,征地工作站发布了《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二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8月30日,街道办事处征拆指挥部与许先生签订《验收小票》和《搬迁验收排序表》。
2021年7月19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
许先生二人的代理律师常茂生律师和翟祎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对于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街道办、城管执法局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常茂生律师、翟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行政执法局却大言不惭称许先生签订过验收小票和排序表,因此代表已经完成搬迁。
二位律师认为,排序表和验收小票只是当事人对房屋面积的确认,仅凭这两份文件无法体现出补偿安置协议所必备的合同要素。
最终,法院支持了二位律师的观点,裁定许先生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黑7101行初666号、(2023)黑7101行初667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案
审理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许某等2人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某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
诉求:
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2、请求别告对原告房屋及屋内损失进行赔偿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翟祎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被告在对案涉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中,没有对原告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向原告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应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属应予以补偿的房屋。被告违法将案涉房屋拆除应予以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及内容,涉及对房屋征收方案的适用及案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宜由被告先行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决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哈尔滨市某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某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拆除原告许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哈尔滨市某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某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赔偿问题作出处理。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可以拨打上方联系电话010-60646818直接免费咨询,或者点击下方“免费咨询”一对一咨询。
--------《《《《点此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