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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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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即便真违建也要合法拆!未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强拆,就是违法
承办律师: 钟常鸣 翟祎 已被浏览254次更新时间:2024-06-14

什么是合法强拆,什么是违法强拆这是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概念,判断这两个词的关键在于,征收方强制拆除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为什么即便是真违建,也要合法的拆?这是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公正。因此,在征收中,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而未保障被征收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就强行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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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应当熟悉并遵循法律规定,及时行权,以避免真的被“合法强拆”。

 

【案情简介】

 

2016年,在许昌市某区某向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大背景下,某农牧有限公司成立,此后主要经营农产品和动物饲养加工等。2017年,该公司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2021年7月,乡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将三层厂房拆除。14天后,乡政府将该公司的三层厂房强制拆除。


为此,该公司委托盛廷律师代理其案件,要求确认乡政府拆除的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豫1003行初15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市某区某农牧有限公司

被告:许昌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翟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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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第一款、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方可实施强制拆除。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许昌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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