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征收要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只有被征收人拿到了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才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和基础。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辽宁省朝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因某市发展规划需要,刘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问题,征收单位未和刘先生达成一致,刘先生便没有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决定书,也没有领取补偿款。
2023年6月27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刘先生的房屋和地上物实施征收。7月1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责令刘先生在5日内将房屋和地上物腾迁并交付土地。
刘先生不服,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法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4)辽13行初10号
案由:行政处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朝阳市某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邢晓进律师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但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应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和基础。
法院查明,给刘先生作出的交地决定的基础为X号补偿决定,但该补偿决定已经依法撤销,故该交地决定在实施方面欠缺合法的基础和依据,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刘某某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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