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被相关部门“已读乱回”,被征收人又该如何救济?
在本案例中,村民刘先生在被申请机关某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处没有获取想要的答案,在律师的帮助下,转头向上级机关提起了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答复存在问题,决定撤销原先的答复,并要求该局重新作出答复。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湖北某区某村承包了一处鱼塘,占地面积为15.5亩,鱼塘旁边还有自建砖瓦房及彩钢瓦房。
因涉及黄冈市某工程项目建设,2022年4月,刘先生在社区内看到区政府发布的征收通告,在通告中明确了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由于补偿一直未达成一致,为了解征收合法性,刘先生向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1、该工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2、补偿款发放情况及分户补偿明细表。
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却“已读乱回”,称该信息不属于自己负责公开且项目还在征收,所需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给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予公开。
对此,刘先生自然是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他向区政府申请了复议。
【复议信息】
案号:黄州府行复决字【2024】29号
事由:不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复函》
复议机关:黄冈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先生
被申请人:黄冈市某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事项合理性审查、分类,分情况予以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1,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属于某街道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某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机构,以某街道名义回复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复函》未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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