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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不告诉村民救济权利,副县长还带头强拆?法院判决违法
承办律师: 钟常鸣 已被浏览157次更新时间:2024-07-03
关键词

【案情简介】

 

苏先生是内蒙古清水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承包地上栽有若干果树。


2023年3月,苏先生通过告知书得知承包地及宅基地上房屋在清水河县某煤矿采矿区整改项目征收范围内。


苏先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没有收到任何补偿,2023年4月,在副县长的带领下,一行人来到了苏先生的承包地,使用挖掘机将苏先生承包地上作物暴力强制清理,目前,承包地已经被违法占用,导致了苏先生遭到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钟常鸣律师认为,县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严重损害苏先生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方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内01行初221号

案由:请求确认违法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被告: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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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涉案地块附着物在被实施强制清理过程中,无证据显示清水河县政府、某乡政府作出过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即直接将涉案承包地上附着物强制清理,剥夺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该强制行为显属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清理原告苏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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