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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强占土地却辩称“补偿款已发放,土地已开发建设”?法院:都不管是否自愿接受补偿?
承办律师: 齐征征 已被浏览147次更新时间:2024-07-22
关键词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河北省定州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约5.3亩承包地。因某科技城的占地建设,他的土地需要被占用,但他从来没有见到过正式的征收公告和相应的安置方案。


2022年11月,张先生的土地被强推强占。齐律师认为,张先生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受第三人或者组织侵害。《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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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为政府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占用土地;二是市政府超越职权强占村民土地。为此,张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张先生已经收到了土地补偿款等为由裁定驳回了张先生起诉,在律师帮助下,二审法院指令中院继续审理,让张先生的权利得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行终1273号

案由:强占承包土地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定州市政府强占土地行为违法

主要委托代理人:齐征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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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中,张先生承包土地已被建设项目占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既未对张某是否自愿接受补偿安置主动交出土地进行审查,亦未对占用张某承包土地时定州市政府是否取得征地批复、是否依法组织实施进行补偿安置、是否通过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收得土地等情况进行详查认定,其仅以土地补偿款已经落实到位、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就认定征地程序从法律上早已完成,并进而认定张某此时主张定州市政府强占土地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明显理据不足。在并无证据证实本案诉讼尚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实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行初37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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