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5年,河北石家庄的李先生经村委会台账登记,在村里取得了一块承包土地。后来,因为当地政府规划用地,李先生的承包土地面临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当地征收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却远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也因此,李先生一直没有签订协议。
双方谁都没有让步,征收方便用强行占地的方式“打破”僵局,强占了李先生的承包地并开始施工并。
李先生一直认为自己的土地是征收项目,但经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才从省政府处得知:自己的土地没有“征地批文”,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镇政府征地行为本身,还是签署补偿协议的举动都是违法的。
非法占地如何解决?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占地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为了要回土地的李先生向被告邮寄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返还自己承包的土地。
但这份查处申请书签收后,被告却“已读不回”,没有亲自查明,只象征性的找村委会了解了一下情况,随后更是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李先生及代理律师。
为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违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191行初46号
案由: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违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凤长俊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某镇政府仅通知村委会调查,不符合履职的规定,其应亲自调查核实;再者,被告某镇政府针对申请事项向某村委会调查核实后,并未将调查核实的内容及结果告知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未能知悉其申请事项的核查结果及被告镇政府的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某镇政府未对原告李某的申请进行答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某政府应对原告李某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只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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