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马先生系沧州经济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23年春节后,沧州经济开发区某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马先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双方一直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2023年7月,市政府对马先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马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权益,此案交由郭晓杰、付顺托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二位律师帮助马先生对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0月11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期间,10月13日,河北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将马先生房屋强制拆除。
盛廷律师认为:河北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于尚在起诉期限范围内、案件尚在审理中的房屋强制拆除,职权、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侵犯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承办律师帮助马先生诉至法院。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902行初37号
原告:马某
被告: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郭晓杰、付顺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催告书中并未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内被告便自行拆除原告的房屋,显属违法。综上,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发生,且不具有可以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马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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