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 被责令答复却拒不公开信息,到底是真的涉密还是另有隐情?法律修订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
承办律师:
赵丽雅
已被浏览250次更新时间:2024-09-03
关键词
信息公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山东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向山东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调取关于升级、转移及出清企业的名单和标准。区管理委员会签收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此,该公司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2022年11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管委会依法作出答复,这次区管委又称“其他企业不同意公开”。
为此,山东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0303行初158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判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丽雅
三、法院观点
针对原告所提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与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之规定向原告作出答复。
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已经过修订,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被告在文书中仍引用修订前的条文,属适用法规不当,其所作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山东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被告山东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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